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4-09-24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部分企业和商户施行霸王条款、随意涨价、不按承诺履约、裁撤网点甚至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处于投诉调解难、维权难的困境。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出“放心消费科普课堂”,聚焦预付式消费,围绕消费模式、法律规范、监管与执法,问题与风险、解决纠纷适用何种规则等内容,通过以案说法、发布消费指引等方式,让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日常消费中学会避“坑”,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预付式消费维权难,消费者最大的难点在举证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对当初的约定各执一词。
瑞安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未签书面合同,几乎是所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的合同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一些商家就利用这点在之后的服务中偷工减料,或明或暗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换而言之,预付式消费签订书面合同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以市民普遍关注的教育培训行业为例,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经营者信息:包括经营者营业执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合同标的内容和特殊约定:包括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履约方式、质量标准等。教育培训合同标的主要内容是课包名称,课程的具体内容和规划,学习使用的教材名称。课包以广告或宣传向公众推荐的,广告宣传资料作为附件随合同保存,广告内容构成要约的,视为合同条款。教培行业对老师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对授课老师有要求或需要指定授课老师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不得随意变更。对上课地点有要求的,消费者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载明。经营者随意变更约定事项的,消费者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数量:包括课程总数,合同要分别记载购买课程数和赠送课程数,明确两种课程在合同地位同等。
价款或者报酬:课包价格计算有原价和折扣的,合同应当分别记载原价和折扣价,原课时和赠送课时数量。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另外支付其他费用的,事先在合同中要约定,以杜绝经营者合同外加价。
合同履行:第一是履行方式,教育培训课程应当有固定时间,有规律地开课;一对一培训的由消费者约课;第二是补偿机制,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拒原因未能参加培训课程时,应当有适当的补偿机制。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随时查阅充值、余额使用次数等信息;约定终止条件,挂失、转让、转换其他课程包替代交易等事项。
违约责任:包括终止合同履行违约和不当履行合同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
瑞安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面对格式条款,有两个方面,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斟酌。第一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大家常说的“霸王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法定或意定的。第二是提示和告知分别是经营者主动义务和被动义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消费者没有要求说明,经营者可以不予说明。
常见的“霸王条款”:课件套餐不退费,课件套餐不得转让给他人或者要收取转让费;课程中约定的授课老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更换同等水平的老师,乙方不得有异议;课程套餐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过期作废;课程预约成功需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预约定金概不退还;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希望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根据注意事项仔细核对,擦亮眼睛,理性消费。”瑞安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纠纷处理所适用的规则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违约金与损失覆盖率问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请求合理可预期收益问题、培训班的“流水班”和“建制班”不同形制涉及成本问题、解除合同时履约程度问题等,普通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储备是不足的,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同时,依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都负有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