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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三轮摩托车纠纷

来源:常山县消保委 时间:2024-11-08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投诉人郑先生来到常山县消保委投诉称:“他2023年12月28日购买的某品牌三轮摩托车,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直未使用,今年10月份准备转让他人,但是在转让过程中由于该车是改装车不能过户而无法转让,遂找商家协商,由商家回购处理,双方自行协商未果,请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向郑先生了解了相关情况:郑先生因为业务需要,2023年12月28日向常山**电动自行车商行购买了一台三轮车,价格33000元,型号:xf2002h-5,外廓尺寸长:3430mm,宽:1420mm,高:1830mm,总质量1082kg。双方约定款到后七日之内交货,且口头约定由该车行代为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车辆牌照,双方交易正常完成。但是今年10月份,郑先生欲将此车转让,且已与他人谈好转让费用,但是到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才被告知该车是改装车,车辆外廓实际上为长:4100mm,宽:1500mm,高:1970mm, 与登记证上的外廓不一致 ,转让失败。于是郑先生找到商家,要求商家回购,但是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求助于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求助后,当日电话联系商家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当时购车时也劝过郑先生别买这台三轮车,但是在郑先生的一再要求下也就卖给他了,只是在交易时没有明说这台车是改装车。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后,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分析原因,理清当事双方的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该台三轮车由车行负责回收,回收价格25000元。据郑先生2024年11月7日打来电话告知消协工作人员,双方已完成过户手续。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郑先生购买的三轮车购买之前并不知道是改装车,事后在转让时才知道产品的真实情况,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一是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家,二是需订立书面合同,分清责任,三是保管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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