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4-09-24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部分企业和商户实行霸王条款、随意涨价、不按承诺履约、裁撤网点甚至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处于投诉调解难、维权难的困境。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瑞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出“放心消费科普课堂”,聚焦预付式消费,围绕消费模式、法律规范、监管与执法,问题与风险、解决纠纷适用何种规则等内容,通过以案说法、发布消费指引等方式,让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有更深入地了解,在日常消费中学会避“坑”,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教育培训行业预付式纠纷占了很大比例,消费者向瑞安市消保委咨询最多的是消费者主动违约、经营者拒绝解除合同的维权问题。
瑞安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为了让消费者更好理解,瑞安市消保委援引了一起教培行业的民事判决,通过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问题。
基本案情
消费者常某诉称,其与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签订《英语学员合同》,常某向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购买英语培训课程,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申请退费的,扣除已完成的课时所对应的费用,退回常某未消耗的主修课课时所对应费用的70%。常某上了29课时后,认为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教学质量不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故请求判令:一、2021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用31800元;二、解除培训贷款。
两家涉案公司共同辩称,2021年4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承诺特殊打折的特殊产品不予退费,可转让或转成线上课程,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常某与两家涉案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签订一份教育培训合同,购买140课时。同日,常某与案外人英语北京某中心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案涉课程系优惠价,特殊打折课程常某不得退费,但可转让或转换成线上课程,常某支付培训费用31800元,其中28800元系向第三方机构的贷款,双方确认已上29课时。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某培训费用17,649元;二、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为,常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签订案涉《英语学员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所涉教育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结合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要求学员和教育者在教学内容等方面契合的特点,以及培训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常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常某以不信任其教学质量等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系其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常某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结合案涉合同关于退费规则的约定,法院酌定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须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17,649元。
瑞安市消保委提醒,消费纠纷中,教育培训类的消费合同具有不宜强制履行的属性。如纠纷双方已经丧失互相信任,尽管合同在客观上不存在履约不能的问题,但其具有人身属性的特点,在主观上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消费者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不具有人身属性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也有很多消费者单方面请求解除合同,经营者拒绝的案例。如消费者的工作单位从瑞安调动到台州,请求瑞安某4s店退还预付的汽车保养费并解除合同遭拒绝,双方陷入僵局。消费者认为自己请求解除合同退款有充分的理由,4s店认为其并无过错而且有能力继续提供车辆保养服务,相反是消费者违约。此案件属于典型的非金钱债务履行费用过高情形,消费者从台州开车到瑞安做一次常规保养成本显然是过高的,也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主张,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给出消费者支付剩余金额的25%作为违约金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瑞安市消保委认为,消费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其具有正当性,毕竟合同成立后的主、客观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假如完全不考虑合同履行条件的变化,坚持合同终止权永远掌握在守约方,那么可能最终导致合同自由、效率、公平的价值理念无法实现。调解中基于诚实信用、过错责任原则,平衡合同僵局中双方利益,酌情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既快速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又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优化了消费环境。